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鄂经院发〔2025〕68号】

发布者:校医院发布时间:2026-01-09浏览次数:11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费管理,合理开支医疗费用,按照湖北省卫健委、湖北省财政厅相关公费医疗文件精神和国家、湖北省医保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册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

第二条  对教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医疗费,建立教职工个人医疗账户。

(一)在职教职工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范围内全额报销、超定额部分按工资比例全额自理和按比例报销的三段式管理办法

(二)退休人员实行直接按比例报销管理办法

(三)离休人员医疗费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教职工医疗费全额报销段定额的确定。定额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

(一)将学校用于教职工医疗的部分经费,根据教职工年龄及工资标准,按比例分档计入教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计算基数和计提标准如下:

1.35岁以下(含35岁)者,按本人全年基本工资总额(不含各项补贴,下同)的3%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2.35岁以上50岁以下(含50岁)者,按本人全年基本工资总额的4%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3.50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者,按本人全年基本工资总额的5%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4.教职工由在职转为退休后,原有账户的定额结余保留,可结转使用,学校不再划拨经费入个人医疗账户。

(二)教职工个人缴纳的统筹医疗费,缴费标准如下:

1.在职教职工按本人的年度基本工资总额的1%缴纳,由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扣缴,进入个人医疗账户。

2.从外单位调入人员,按年龄段及调入后起薪之月的基本工资收入折算当年个人缴费基数,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3.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按参加工作年龄段和当月的基本工资收入折算当年个人缴费基数,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复退军人、转业干部比照执行。

4.退休人员无需缴纳统筹医疗费。

第四条   教职工医疗费超过定额范围后,进入按工资比例全额自理阶段。个人自理标准为本人全年基本工资的4%;调入、新参加工作的及复退军人、转业干部从起薪之月开始计算

第五条  教职工医疗费超过全额自理标准后,实行按比例报销办法。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门诊、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校内门诊

对口医院校外门诊

对口医院校外住院

非对口医院校外门诊

非对口医院校外住院

在职教工

90%

80%

85%

60

70

退休人员

90%

85%

90%

70

80

第六条  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

(一)教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由校医院建账建卡,并负责管理。人事处每年年初提供上年度教职工基本工资数据,校医院按规定计算出每个教职工的计提标准,作为学校医疗费报销系统建账及扣款的依据。

(二)无论是个人全额报销定额范围内的医疗费,还是超过个人医疗定额范围的医疗费,均由校医院负责人核定报销金额,并记入个人医疗费账户。校医院要按年建立个人医疗费用登记卡,详细登记教职工医疗费定额范围内全额报销段、按工资比例全额自理段和比例报销段三部分的开支情况,定期公布。

(三)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当年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四)教职工调出、停薪留职、自动离职,只返还个人缴纳的余额部分。

(五)教职工被判刑、收监,单位除名,返还个人缴纳的余额部分后,个人医疗账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注销。

(六)停薪留职人员如果复职,必须申请恢复医疗关系,重新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七)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在教职工去世时,一次结清返还。

第七条  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就医管理

(一)教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进入定额范围内全额报销段;超过个人定额范围的医疗费用进入按工资比例全额自理阶段;超过全额自理阶段,再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按比例报销阶段。

(二)教职工就医应首先在校医院或校医院设立的市内门诊部凭校医院核发的病历及医疗证就诊。

(三)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院治疗者,须经主治医生签署意见,校医院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转出。转诊应写明转诊指定医院、转诊目的、检查项目,并开具转诊单。凡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由患者自理。

)如遇急诊、救等危重病,可就近到市级公立医院进行救治,就诊后在一周内持医院急诊、急救证明、病历和收款发票到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报销时凭相关票据,经医疗管理小组审批后,视同指定医院,进入个人医疗账户计算。其他自行转诊一律不予补办审批手续。

)教职工因公离汉出差、进修、带学生实习期间患病需急诊者,可在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凭所在学院证明,持病历、急诊发票费用清单经校医院审核后按指定医院比例报销。慢性病原则上回指定医院诊治。

)教职工在寒暑假探亲、旅游等因私外出,在武汉市城区以外因急诊就医,凭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病历和急诊发票费用清单,经审核后按指定医院比例报销。

)工伤病人专项医药费,凭有效单据,据实报销。教职工工伤需由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鉴定证明后,方能按工伤处理。

)离退休人员居住地若远离学校指定医院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后,可以就近选择一家市级以上公立医院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转诊指定医院。

)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医生要求下进行下列检查及特殊诊疗项目,须经校医院负责人及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检查和治疗,个人需先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再按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报销。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1.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γ-刀)、射频治疗和高压氧治疗费用,个人支付25%,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个人支付20%。

2.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药费用(不包括器官源的费用),5%由患者个人负担。

3.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的费用个人支付15%。

4.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学和字成影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费用,个人负担10%(离休人员个人负担5%)。

5.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诊疗项目个人自付5%。

6.报销范围内的医用耗材单价在500元以下的由个人自理,500元以上的个人先支付20%,再按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报销。

(十)教职工患病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垫付。工伤病人、重大疾病及癌症患者因治疗费用过高,本人一时难以承受的,可由本人提出借款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签署意见,20000元以内由财务处负责人签批;20000元以上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

(十)由于武汉地区医疗条件比较完备,教职工患病一般不予转往外地治疗。因病情特殊,确需转往省外医院治疗的,应由湖北省卫健委授权的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签署转院意见、外省医院同意接收治疗,并经学校医疗费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其医药费按照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对没有办理上述手续而自行外出就医的,其医药费全部自理。

(十)教职工医疗费仅限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换使用对象。若在就诊、报销审核时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予以查处。

十三)公费医疗的药品报销范围按《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七版》及《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2024版)执行(化学和商品名均相符)。

十四公费医疗的诊疗项目报销参考《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上述目录有调整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十五)第十三、十四条中属于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中甲类按第五条相关规定报销,乙类(含公费医疗控制用药)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相关规定报销,丙类(含公费医疗限制用药)全自付。

十六)住院床位费报销按照湖北省卫健委、湖北省财政厅相关公费医疗文件精神和国家、湖北省医保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七)长期外借人员的医疗费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关于特殊性疾病的认定

(一)特殊性疾病(包括门诊与住院)按照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规定的病种目录和准入标准进行认定。

(二)特殊性疾病的认定由个人提交申请,由湖北经济学院医疗费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后,可按特殊性疾病报销,报销比例为95%(扣除需个人自付部分后)。

  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各种疫苗、保健药品、各种免疫制剂、各种生物制品等;《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七版》及《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2024版范围以外的药品和自行在药店购买的各种医疗用品(含药品、耗材、试剂、器械)

(二)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护费、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10、120急救费用)、水电费、取暖费、电视费、危废物品处理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各种体检费等。

(三)各种美容、健美、减肥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等康复器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磁疗等项目。

(四)各种科研性、临床难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六)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第十条  为加强医疗费用的管理,学校成立医疗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医疗费的管理和报销时的审核、监督,处理特殊医疗费用开支。医疗管理小组由分管财务、医疗卫生的校领导,以及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  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教职工报销医疗费一律凭病历、转诊单、双处方出院小结、发票及费用清单等办理。

(二)医疗费报销由校医院、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人集中审核,单次报销金额在20000元以内的,由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审批;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还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三)医疗费报销时间:第三周(具体时间学校另行通知,节假日顺延)

第十  学校指定公费医疗对口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中部战区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梨园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湖北省荣军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武汉儿童医院(限儿童)、武汉市第一医院(限皮肤病)、武汉市第三医院(限烧伤)、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限结核病)、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限肿瘤)、武汉市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非对口医院:除上述对口医院之外的武汉市级公立医院。

第十三条  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省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医院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6〕85号)、《湖北经济学院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1〕11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