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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提示

发布者:校医院发布时间:2020-04-30浏览次数:1378

各位教职工: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等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按国家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即由发放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年度终了的次年上半年个人需重新汇算一次)。现就此事项作有关提醒:

一、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间和途径

每年对上年的汇算时间在630日前完成。今年,根据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有所推迟,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自2020428日起启动此工作。省税务局为纳税人开通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建议采用国家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方式(与之前提交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同一APP)办理,一般不用去税务局柜台办理。

请您从正规渠道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报。进入【首页】,在【常用业务】区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具体操作参见附件。

二、关于公民个人须履行诚信纳税义务的提醒

按税法规定,纳税、年度汇算(即缴税多退少补)是个人法定义务,属于个人行为。每位公民须履行诚信纳税等相应责任。个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请大家知悉。

三、关于需按时关注并如实在税务网上作年度汇算的提醒

我校在平时发放时,仅是按国家法定要求,为您履行了代扣代缴法定义务。上年的收入有漏报瞒报的,需个人依诚信自主在税务APP上补报收入、补交税款。

需特别提醒的是:

1.在校外有劳务、工资等其他收入的,若对方未作先行代扣的,此次需自行补报及缴税。

2.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可此次补办:若之前有漏填的,或按规定需此次填报的,此次务必提交,不然在年度汇算时无法扣减税(退税)。

3.较常见的退税事项:工薪之外的他项收入(如劳务费等),因先行代扣的税款政策不同,需在此次纳入年度汇算,即集中按综合所得重新计算税款。比如,日常代扣了劳务税,其政策规定的代扣计税公式不同,此次将此收入纳入年度汇算后,作为综合所得一并汇算,有时会产生退一部分税款情形。网上汇算提交后,税务局会在后台处理并退到个人提交的银行卡上。

4.其他情形严格按税务政策办理。

如有疑问,请先仔细阅读国家税法和年度汇算规定、参阅税务局官方操作指南,也可拨打税务局客服专线12366获取官方政策。

我校已经对日常代扣税多次测算、查验,代扣税额计算与税务局政策完全一致。若仍对学校的平时代扣税有疑问,可联系财务处梁老师查询(电话73933)。

以后年度请职工个人按税务局对社会公众发布的年度汇算时间、要求进行,不另作提示。

附:网上年度汇算操作参考指南(推荐使用APP操作,一般不用WEB方式):

1. APP端操作指南: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操作指引    

    

2. WEB网页端操作指南:

   



                     财务处

                                                                                                           20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