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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0-17发布部门:校医院浏览次数:2617 【字体:  

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医疗费的管理,为广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本着“积极防病、保证基本治疗、避免浪费”的医疗费管理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院在册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三条 凡我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学生,入学时应一律自觉参加医保,以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入学3个月后)可享受学校医疗待遇。

第四条 学生就医的规定:

(一)学生原则上在校内就医,校内就医必须携带本人病历及校园卡,确需到校外就医者,须经校医会诊同意并开转诊单到指定医院就诊。

(二)寒暑假期间,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医疗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学生在校医院就诊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等均应尊重医生意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五)学生病历只限于本人使用。如将病历转借他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退赔医药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100元罚款,并通报学生管理部门。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

1. 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的伤害或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2. 体检费、疫苗费、挂号费、救护车费、会诊费、住院空调费、陪护费等。

3. 各种镶牙、整容、矫形、健美手术和治疗用药。

4.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甲类药品(因危重病情抢救治疗的乙类药品除外)。各种自费药品、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5. 国家和省市卫生部门所规定的公费医疗范围以外的治疗项目。

6. 各种先天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入学前确诊的慢性疾病的治疗费用。

7. 超年度医疗费单据。

8. 不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不按指定医院就诊者。

第五条 医疗费报销办法:

学生医疗费报销标准如下:

门诊:学生校内门诊报销75%,在校外门诊报销70%全年上限1000元。

第六条 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学生报销门诊医疗费一律凭病历、转诊单、医院处方笺、医疗费发票办理。

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间: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 学校指定医院原则上为三甲医院以及省、市属特色专科医院。具体名单如下:

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梨园医院、湖北省口腔医院、武汉铁路总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省中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市结核病医院(限结核病)、省肿瘤医院(限肿瘤疾病)、市一医院(限皮肤病)、市三医院(限烧伤病人)。

第八条 住院报销相关

201041日起,已参加医保的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即可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含200多家市立和社区医院)住院就医。出院时本人出示身份证原件直接在医院结算报销,如异地就医或因特殊原因医院未直接办理医保结算,患者自己垫付全额出院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校医院医保办公室报销。具体所需材料如下:

1、费用单据(发票原件)

2、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3、出院小结

4、病案首页、临时医嘱、长期医嘱、(均为A4格式)

5、手术记录 麻醉记录单(无手术不需要)

体内若有植入物,如钢板、钢钉,需提供产品条形码

6、身份证复印件

7、银行卡复印件(学校统一办理的农行卡)

8、医院等级证明(三级医院不需要)

9、异地就医情况说明(外地住院治疗需说明为何未在武汉就医)

注:同济医院属于非医保定点单位,需写就医申请,院系签字盖章。


本地就医准备1---7项材料

外地就医准备1---9项材料

材料请自行复印存底,上交后均无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