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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4-21发布部门:cicro浏览次数:380 【字体: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9〕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对大学生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在汉部省属高校由武汉市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保障方式及待遇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中断缴费后续保的,按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设立等待期。

  四、资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各地要按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大学生参保给予重点照顾。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学校补助、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部属高校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省属高校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后,省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其他高校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后,统筹区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集的资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五、参保缴费

  本着方便大学生参保的原则,简化参保缴费办法,由各高校负责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新学年开学时进行登记核定,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于开学一个月内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六、医疗服务管理

  大学生参保后,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具备条件的校内医疗机构承担。校内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选择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统筹区要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探索适应大学生特点的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生因休学、实习、寒暑假等原因不在校期间,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管理办法由统筹区另行制订。

  七、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各地大学生参保实施方案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2009年秋季开学时启动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经办管理,确保大学生登记、核定、就医、报销工作有序进行。教育部门要组织高校做好大学生参保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各高校要做好大学生参保和就医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